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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可享有那些政策优惠
发布日期:2005-08-12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可享有那些政策优惠

根据阳江市政府阳府[2003]74号文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我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可以享有如下政策优惠:

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

积极争取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支持银行通过资质评估,确定一批实力强、资信好农业龙头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请发行股票上市。农村信用社要按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解决农户贷款担保难问题。

实行用地优惠政策。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新办畜牧场、水产工厂化养殖场所需的建设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国土、农业林业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积极做好服务。

支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拓展生产和经营领域,增强竞争力。以生猪饲养为主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具有万头以上生产规模,符合设备和检疫条件的,给予定点屠宰经营权;以粮食生产、加工为主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符合技术和设备条件的,给予其与农民签订粮食生产加工合同,跨区收购、加工、批发、零售粮食的经营权;支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生产经营大户跨地区进入大、中、小城市创建公司或分支机构,各县(市、区)政府不得封锁市场。要坚持打破市场的地区分割和封锁,严禁对农产品运销设卡收费,加快绿色通道建设,营造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

鼓励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扩大出口。对符合国家外贸发展基金规定的出口产品,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申报,争取出口贴息。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帮助企业向有关部门申报自营进出口权。

鼓励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建立各种形式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鼓励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设立农业龙头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对农业新品种引进、选育、示范、生产性试验、新技术应用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项目,市科技局在科技立项中给予倾斜支持。

暂免征企业所得税。2003年度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我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税务部门应参照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2001]300号)文件精神执行,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开核算,否则应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路子。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支持保险公司按市场规则开展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保险试点,积极探索农产品价格保证与化解风险的机制,积累经验后逐步推开。

来源:市农业局   欧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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